(2017)苏0981民初51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5142李慧兰与潘根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慧兰,潘根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5142号原告:李慧兰,女,198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城南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来山,东台市五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根龙,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望海西路69号。主要负责人:栾立斌,该单位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爱华,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燕,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慧兰与被告潘根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李慧兰因本起交通事故受伤尚需继续治疗,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慧兰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慧兰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慧兰负担。审判员 杨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金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