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6财保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姜长喜与王淑芝、李旭东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长喜,王淑芝,李东旭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6财保32号申请人姜长喜,男,195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襄河农场退休干部,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襄河农垦社区。被申请人王淑芝,女,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襄河农场场部。被申请人李东旭(与王淑芝系母子关系),男,198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襄河农场场部。申请人姜长喜因与被申请人王淑芝、李东旭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王淑芝(李宝军,与王淑芝系夫妻关系)、李东旭所有的位于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襄河农垦社区祥和小区10号楼一门门市楼(65平方米)予以查封。申请人提供2万元现金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姜长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姜长喜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二、被申请人王淑芝(李宝军)、李东旭所有的位于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襄河农垦社区祥和小区10号楼一门门市楼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即从2017年10月12日至2020年10月11日止;查封期间,该房屋由申请人姜长喜管理,不得隐匿、转移、毁损、买卖、抵押被查封的房屋,如需买卖,必须经本院同意,并将价款提存到本院保管。三、申请人应在本裁定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查封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洪春审判员 闫 峰审判员 闫晓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瑞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