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81民初13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黄富与谢永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富,谢永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81民初1316号原告:黄富,男,1978年7月6日出生,壮族,农民,住靖西市。被告:谢永科,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富与被告谢永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富于2017年10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黄富负担。审判员 林木茂appoint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岑积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