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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32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峨边劲力石材加工有限公司与峨边智然矿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峨边劲力石材加工有限公司,峨边智然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32执172号申请执行人峨边劲力石材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丁忠明,董事长。被执行人峨边智然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王跃,董事长。峨边劲力石材加工有限公司与峨边智然矿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2014)峨边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峨边劲力石材加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峨边智然矿业有限公司尚应给付峨边劲力石材加工有限公司373779.2元及案件受理费2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峨边劲力石材加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峨边智然矿业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峨边智然矿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6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峨边劲力石材加工有限公司220000元,申请执行人峨边劲力石材加工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剩余部分及案件受理费,现被执行人峨边智然矿业有限公司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川1132执17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 登 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吉左拉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