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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96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北京博电兴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航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博电兴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航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9629号申请人:北京博电兴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慧寺8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6993637XB。法定代表人:王绪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月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航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日新道1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759935579。法定代表人:朱鹏程。原告北京博电兴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航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博电兴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航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方式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博电兴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航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鑫茂支行,户名:航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账号:12×××75),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文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秦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