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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民初59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路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路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5903号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468号通和大厦1号楼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05048805C(1-2)。法定代表人:朱寿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严晶,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路某,女,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路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钱家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常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