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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101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邵会娟、王福亭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邵会娟,王福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民终101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邵会娟,女,汉族,1972年11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来,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福亭,男,汉族,1964年2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上诉人邵会娟因与被上诉人王福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1民初2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邵会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来、被上诉人王福亭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邵会娟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由上诉人归还实际借款30万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原审判决主文根本没有查明事实的内容。2.被上诉人王福亭并未实际交付给上诉人邵会娟40万元借款。原审中,王福亭提交了2016年3月14日由邵会娟签名并按捺指纹的40万借据和拍摄于现场的照片。对此,邵会娟认为,黑白照片不能确认款项是40万元,无法证明王福亭已经履行了40万借款的交付义务,另外两张彩色照片显示,交付的款项是20万元,而非40万元。双方借款时已经协商一致:先由邵会娟写下40万的借据,以对应王福亭交付邵会娟30万元现金和之前邵会娟丈夫(即刘茂坤)向王福亭写的10万元借据,其中该10万元借据由王福亭交给邵会娟。迄今,王福亭仍未将该10万元借据交付给邵会娟,因此王福亭仅能对30万元现金向邵会娟主张权利。二、原审判决显失公正。如上所述,邵会娟仅借款30万元,原审法院却判令让邵会娟多还款10万元,显失公正。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理不公,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王福亭辩称,2016年3月14日,王福亭经中间人王亚军介绍,向邵会娟借款40万元,有收据及车辆质押,当时双方约定的利息为月息3%,邵会娟以转账的方式已经支付了1.2万利息(该1.2万利息通过中间人王亚军已交付至王福亭),交付借款后,王福亭将涉案车辆占有。后在王福亭占有期间,邵会娟私自将涉案车辆提走,双方评估涉案车辆的价值为60万至70万。王福亭多次讨要该涉案车辆,邵会娟仍不还款且拒不将涉案车辆交付给王福亭。王福亭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王福亭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邵会娟返还王福亭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邵会娟承担。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邵会娟向王福亭借款400000元,双方之间为民间借贷关系。王福亭要求邵会娟返还借款40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王福亭要求邵会娟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借据中利息部分并非双方当事人书写,为中间人王亚军所写,邵会娟不予认可,本院不予支持。邵会娟辩称王福亭仅支300000元并将两辆车抵押,没有归还给邵会娟,因无充分证据予以支持,且王福亭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邵会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王福亭400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被告邵会娟承担。二审中,上诉人邵会娟向本院提交如下新证据:2016年6月17日王福亭与刘茂坤、2016年9月29日王亚军与刘茂坤之间的录音光盘1份、《录音节录》(光盘内容)2份。拟证明,本案中,王福亭、邵会娟之间的借款数额为30万元,有10万元的借据未收回。其中,刘茂坤、邵会娟系夫妻关系;刘茂坤、王亚军系朋友关系;王亚军、王福亭系朋友关系;王亚军系邵会娟、王福亭之间的借款中间人及刘茂坤、王福亭之间的借款中间人。被上诉人王福亭质证认为,上述录音光盘与《录音节录》与本案无关联性。二审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4日,邵会娟向王福亭借款40万元,并出具借据一份。本院认为,邵会娟向王福亭借款400000元并出具借条,该借条内容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据此认定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成立,王福亭出示的借条和照片足以证明借款是以现金方式交付,邵会娟应当还款。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邵会娟上诉称王福亭仅交付300000元并将两辆车抵押,但无充分证据支持,对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上诉人邵会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上诉人邵会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朱 梅审判员 秦 宇审判员 邱 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程佳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