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91民初14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施正林和火久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正林,火久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91民初1402号原告施正林。被告火久俊。原告施正林与被告火久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施正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火久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施正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施正林将未偿还借款变更为270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6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30000元,用于工程资金周转。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无故拖延,不予偿还。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火久俊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施正林与火久俊系朋友关系。2014年3月6日火久俊因生意周转向施正林借到现金30000元,并向其出具了借条一张。后火久俊于2014年8月通过银行转账向施正林偿还了3000元。剩余27000元施正林多次催要,火久俊至今未还。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交的由火久俊出具的借条、施正林向火久俊催款的短信记录。火久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故对施正林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债务应当偿还。本案中,火久俊欠施正林剩余借款27000元至今未还,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火久俊依法应当承担清偿责任。故施正林的诉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限火久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施正林借款2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75元,由火久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锋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双双????????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