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1民初24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原告杨振江诉被告王小仓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振江,李红,王小仓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2420号原告:杨振江,男,195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子安,辽宁合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红,女,46岁,住河北省廊坊市。被告:王小仓,男,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业主,住河北省文安县。原告杨振江与被告李红、王小仓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杨振江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振江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红、王小仓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振江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杨振江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鑫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郎庆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