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02刑初7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罗春桂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春桂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902刑初72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春桂,男,1990年12月1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汉族,初中,农民,住福绵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玉区检公刑诉〔2017〕6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春桂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7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翠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春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5日16时许,被告人罗春桂在玉林市玉州区盛世百汇后门停车场处,发现李某的一辆没有拔钥匙的黑色五羊牌电动车停放在此,趁无人注意之机,将该电动车盗走。案发后,公安机关将缴获的被盗电动车退还给失主李某。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4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春桂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失主李某陈述,电动车合格证复印件及发票,抓获经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和发还清单,指认现场、赃物照片,监控视频截图,玉林市价格认证中心文件玉价刑认〔2017〕24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春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春桂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罗春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不受侵犯,本院根据被告人罗春桂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项、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春桂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8日起至2017年12月7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柏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