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辖终16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赵桂琴、高水枝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桂琴,高水枝,河南省东鑫钢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16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桂琴,女,197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水枝,女,1978年4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原审被告:河南省东鑫钢构有限公司。上诉人赵桂琴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4民初48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赵桂琴上诉称:本案应由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为上诉人赵桂琴住所地在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湖办事处岔河村114号。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出借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出借人高水枝住所地在河南省××××草庙马34号,故新郑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晓堃审判员 郭 丽审判员 孙艳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万思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