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63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赵胜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胜,刘志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6354号申请执行人赵胜,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刘志财,男,197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濮阳县。申请执行人赵胜与被执行人刘志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126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刘志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赵胜偿还借款本金49500元。二、被告刘志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赵胜支付自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495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8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刘志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权利人赵胜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志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刘志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志财名下无车辆、房屋信息,且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现被执行人刘志财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赵胜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志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赵胜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635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秀山审 判 员 吕艳丽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丁千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