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86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蓬江区王记摩托车销售部与中山市顺源电动自行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蓬江区王记摩托车销售部,中山市顺源电动自行车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8691号原告:蓬江区王记摩托车销售部,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中兴三路农机楼两间铺。经营者:王国文,男,198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海洲、梁泳微,均系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顺源电动自行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坦背镇村就丰街一号第一卡。法定代表人:胡祖鑫,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小娟、梁勇辉,系广东言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蓬江区王记摩托车销售部诉被告中山市顺源电动自行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蓬江区王记摩托车销售部撤诉。案件受理费1648元,减半收取824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夏重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 婷邓键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