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99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银川市敦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芝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市敦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芝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9999号原告:银川市敦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北街168号领秀一居7#-15、16、17。法定代表人:董福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亮,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芝霞,女,196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银川市敦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芝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银川市敦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交费义务为由,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川市敦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68元,减半收取计234元,由原告银川市敦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申建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陈 丹书 记 员 薛 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