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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民初27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刘金英与宋丽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英,宋丽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2748号原告:刘金英,女,汉族,住乾安县。被告:宋丽波(曾用名宋丽娜),女,汉族,乾安县人,住乾安县。本院在原告刘金英与被告宋丽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承承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