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初27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刘金英与宋丽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英,宋丽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2748号原告:刘金英,女,汉族,住乾安县。被告:宋丽波(曾用名宋丽娜),女,汉族,乾安县人,住乾安县。本院在原告刘金英与被告宋丽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承承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