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民辖终3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广州金世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怪物能量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金世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怪物能量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辖终3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金世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笔岗大路39号14栋302房。法定代表人:王周勇,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怪物能量公司(MONSTERENERGYCOMPANY),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2879科罗娜芒斯特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GregHall,副总裁及高级法律顾问。上诉人广州金世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怪物能量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民初369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广州金世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人民法院在确立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权时,不能以侵权结果发生地作为连接点确立管辖。即便可以以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管辖法院,也不适用于互联网购物的情形。网购产品收货地法院不应享有管辖权。该案双方当事人均与青岛无任何关联,且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广州,移交给广州有相应管辖权的法院审理较为合适。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怪物能量公司以广州金世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授权在天猫平台开设网店向包括青岛地区在内的全国范围销售带有其作品图案的商品,侵犯其著作权为由主张权利,请求判令广州金世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怪物能量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其在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公证处通过网络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的公证书。该案系著作权侵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怪物能量公司系在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公证处通过网络购买被控侵权产品,该购买行为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侵权行为。被控侵权产品销售者的住所地不在原审法院辖区,山东省青岛市亦非上述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实施地,原审法院对该案不享有管辖权。该案原审被告住所地及被控侵权行为地位于广东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且案件诉讼标的额为30万元,该案应由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管辖。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民初369号之二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颖审判员 邓鲁峰审判员 闫 慧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