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冬豪、倪国立抢劫、窝藏、包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宋某1,宋某2,刘冬豪,倪国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刑初5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女,196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系被害人宋某3之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1,女,198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宋某3之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2,男,199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宋某3之子。被告人刘冬豪,男,199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宁县。2016年11月24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黄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骅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张超,河北宁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倪国立,男,1995年6月1日出生,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2016年12月23日因涉嫌犯有窝藏、包庇罪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黄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骅市看守所。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沧检公诉刑诉[2017]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冬豪犯抢劫罪、被告人倪国立犯窝藏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宋某1、宋某2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伟、检察官助理李晓鹏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宋某1、宋某2,被告人刘冬豪及其指定辩护人张超,被告人倪国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抢劫罪1.2016年11月12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刘冬豪伙同李海龙(另案处理)翻墙进入定州市周村镇大吴村赵某1家意欲抢劫,刘冬豪在院子内放风,李某4持刀进入东侧第二间卧室,将正在睡觉的赵某1砍伤,因赵某1夫妻呼救,李某4、刘冬豪逃离现场。2.2016年11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刘冬豪伙同李某4在盐山县打乘宋某3驾驶的冀J×××××威志牌出租车到黄骅市,当车行至黄骅市渤海路和新海路之间的森林公园南片区的东南角附近时,李某4、刘冬豪持刀威胁宋某3并将其身上的现金800余元及威志出租车(价值40878元)抢走,为灭口二人又用菜刀多次砍击宋某3头部致其死亡。3.2016年11月19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李某4、刘冬豪驾驶劫得宋某3的威志出租车,沿107国道行至正定县木庄村附近时,发现前方骑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李某1,李某4与刘冬豪商议欲对其实施抢劫,后由李某4驾车加速将李某1撞飞,刘冬豪下车去其身上搜手机和现金,因为当时路上过往车辆较多,二人未及搜到财物便逃离现场。后李某1因颅脑损伤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二、窝藏罪2016年11月18日4时左右,李某4、刘冬豪驾驶劫得宋某3的出租车来到河北省石家庄谈固西街找到被告人倪国立,意图通过倪国立将抢来的出租车销售,过程中李某4、刘冬豪告知倪国立意图销售的出租车为抢劫所得,并且抢出租车时将司机杀害,三人未销赃成功,后李某4、刘冬豪回到倪国立处住宿,至2016年11月19日1时左右离开。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出示了证人郝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冬豪、倪国立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冬豪伙同他人抢劫三次(其中入户抢劫一次),抢劫财物价值41678元,并致二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四、五项,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国立明知李某4、刘冬豪涉嫌犯罪仍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本院依法惩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宋某1、宋某2请求,判令被告人刘冬豪、倪国立及李某4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车辆损失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84351.5元。被告人刘冬豪、倪国立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无异议。被告人刘冬豪的指定辩护人提出,刘冬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刘冬豪到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没有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刘冬豪自始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刘冬豪认罪态度较好,作案时年龄尚小。综上,建议法庭对刘冬豪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抢劫事实(一)被告人刘冬豪伙同李某4(已死亡)欲对被害人赵某1实施抢劫。2016年11月12日2时左右,刘冬豪、李海龙翻墙进入定州市周村镇大吴村赵某1家,刘冬豪在院子内放风,李某4持刀进入东侧第二间卧室,将正在睡觉的赵某1砍伤,后李某4、刘冬豪逃离现场。经鉴定,赵某1的伤情为轻伤一级。上述事实,有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赵某1陈述证明:2016年11月12日凌晨,其正在熟睡时,突然感到左脸被砸了一下,开灯后,发现左脸、左手向外喷血。其和妻子陈某及本村的孟某去了医院。陈某说从家里出来后听见屋顶上有人跑了的声音。医生说其伤为刀伤,左侧面颊受伤严重。2.证人赵某2证言证明:其听说堂弟赵某1晚上睡觉时被人用刀扎伤了,就报警了。3.证人陈某证言证明:2016年11月12日凌晨,其睡觉时被丈夫赵某1弄醒,打开灯看见赵某1的左脸上全是血,有一条大口子,左手也有一个口子,接着其听到院里有人跑动的声音,随后听到房上也有跑的声音。后来其和孟某把赵某1送去医院。4.证人孟某证言证明:2016年11月12日凌晨,其和赵某1的妻子一同将赵某1送去医院。当时赵某1左脸部有一个口子,从嘴角到左耳部,左手大拇指也有一个口子。5.证人冯某1证言证明:其房子和赵某1家在一排,以前房子是其闺女和李某4住着。2016年11月10日傍晚,李某4领着一个年轻男子来其家,之后说去他原来住的房子那里睡觉去。6.证人侯涛哲证言证明:其租大吴村赵永来的房子。2016年11月12日其发现屋子被盗了,丢了一把新的木把菜刀,还有一个粉色钱包。7.证人张某2证言证明:其经营的超市只卖一种美工刀,蓝色外包装,品牌是盛发牌的。8.定州市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公(定)勘[2016]140号)、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现场位于定州市周村镇大吴村,赵某1家位于村南北大街西侧胡同由东向西数第三家,东邻赵某3家和冯某1家。赵某1家大门内侧东门扇上门栓上方有24cm×34cm的甩溅血迹(提取)。院内北房四间,中心现场位于北房东数第一、第二间。北房东数第一间是厨房,厨房房门至西侧屋门间室内地面在80cm×380cm范围内见有甩溅血迹(提取)。厨房西侧是卧室。卧室南侧是土炕,土炕东北角在100cm×90cm范围的炕单、小炕褥上见有血迹(提取)。卧室墙壁在65cm×70cm范围的墙面、电灯开关及暖气片上见有血迹(提取)。地面在120cm×110cm范围见有血迹(提取)。赵某1家北房与东邻赵某3、冯某1家北房相连。冯某1家东墙东侧有一电线杆,线杆上电缆线内有擦蹭;在东墙东侧72cm北房北墙南侧240cm处杂草地面上有一把蓝色美工刀(提取)。赵某1家房后胡同北侧是冯老社家空宅基地,宅基地北侧建有半截砖围墙,在围墙南侧杂草地面上有一把菜刀。菜刀全长30.5cm宽10.8cm,木柄长11.8cm,刀身为绿色,上有“武中快刀王”字样和图标,在刀刃上有2.8cm×0.8cm范围的缺口(提取)。现场勘验制图2张,照相34张。现场提取血迹五处,美工刀一把,菜刀一把。9.定州市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公(定)勘[2016]167号)、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冯某1家北房第二间屋是客厅,客厅地面70cm×48cm范围内见有6枚烟头,随机提取2枚。客厅西侧是一间卧室,卧室内有双人床等,双人床前地面布满烟头,随机提取2枚。赵某3家东院墙顶部有一豁口,豁口下方墙面上有范围20cm×20cm的擦蹭痕迹。现场勘验制图2张,照相32张。现场提取烟头4枚、擦蹭痕迹1处。10.辨认笔录(附照片)证实:2017年6月10日,在王海玲的见证下,证人侯某1辨认出,在案发现场附近找到的菜刀是其在大吴村租住房内丢失的菜刀。11.提取笔录证实:2016年11月15日,在孟某的见证下,定州市公安局侦查人员提取被害人赵某1指间血一部。12.定州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定司临鉴字[2017]第0196号)证实:被鉴定人赵某1的损伤属轻伤一级。13.河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法庭科学DNA鉴定书(冀公物鉴DNA字[2016]226号)证实: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菜刀上血迹、拖鞋上血迹、炕上血迹、卧室东墙上血迹、厨房地面上血迹、卧室内地面上血迹、大门上血迹与赵某1STR分型一致,似然比为2.04×1017。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烟头1、烟头2、烟头4STR分型一致,似然比为6.49×1017。14.被告人刘冬豪供述证明:2016年10月底,其通过倪国立认识了李某4,后来和李某4去了李某4住的大吴村。李某4说,抢住他家旁边的男的。二人先后买了口罩、手套和两把壁纸刀。11月12日凌晨,其和李某4从李某4的住处翻墙到隔壁,李某4到厨房拿了一把菜刀,领着其从这家院子的梯子上房,在房上走了不远,就到了李某4说的那个男子住的院子。二人顺院子的梯子下去,李某4让其在屋子的门口看着,李某4自己进了屋。后来屋里有个女的喊:杀人了。李某4从屋里出来说跑,二人顺着梯子上房,从房上跳到胡同里,跑到村边的地里。李某4用手机打电话叫来一辆出租车,二人去了黄骅市。其那把壁纸刀在从院子里跑的时候,掉院子里了,菜刀被李某4扔在那家房后边的菜地里。李某4说用菜刀砍了屋里男的脸上两刀,什么也没有抢到。15.辨认笔录(附照片)证实:2017年3月8日,在沈龙涛的见证下,被告人刘冬豪对其曾与李某4在大吴村居住地点、李某4拿菜刀的地点、二人实施抢劫的地点、对与李某4购买壁纸刀的地点辨认无误;2017年3月23日,在白青峰的见证下,被告人刘冬豪对李某4作案使用的菜刀辨认无误。16.黄骅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二中队相关报告证实:被告人刘冬豪到案后,如实供述侦查机关不掌握的抢劫被害人赵某1的事实。17.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害人赵某11981年9月25日出生,住河北省定州市周村镇大吴村。(二)2016年11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刘冬豪伙同李某4在盐山县租乘被害人宋某3驾驶的冀J×××××威志牌出租车到黄骅市,当车行至黄骅市渤海路和新海路之间的森林公园南片区的东南角附近,李某4、刘冬豪持刀迫使宋某3停车,李某4令刘冬豪用菜刀砍击宋某3头部,在宋某3逃跑过程中,李某4持菜刀追赶,并用菜刀多次砍击宋某3头部致宋某3死亡。被告人李某4、刘冬豪抢走宋某3身上的现金800余元及威志出租车一辆。经鉴定,宋某3系头部锐器多次作用致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被抢劫出租车价值人民币40878元。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1966年2月6日出生,系宋某3之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1,1989年9月16日出生,系宋某3之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2,1992年4月20日出生,系宋某3之子。被告人刘冬豪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为:丧葬费28493.5元。上述事实,有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郝某证言证明:2016年11月15日7时许,其在森林公园的南片发现在路南侧沟边躺着一具男尸,死者头部有很多血迹,其报警了。2.证人张某1证言证明:宋某3是出租车司机,其和宋某3是夫妻关系。2016年11月14日下午3点左右,宋某3开车出去。晚上8点左右宋某3说到黄骅了,放下客人就返回。晚上9点左右,其再打电话,宋某3的两个手机都关机。15日早晨,其接到黄骅市公安机关的电话辨认了尸体,确定死者是宋某3。宋某3驾驶的是一辆蓝色的威志E5制式出租车,该车顶部有中国人保财险标志的顶灯箱,车牌号:冀J×××××。宋某3随身带了2000元左右,还有两部手机。3.证人康某证言证明:其家住新乐市火车站南街,其家马路对面是铁路围墙。四五天前,其发现铁路围墙下面南北向车头冲南停放一辆蓝色车体黄色保险杠的制式无牌出租车。这辆车前挡风玻璃右侧破碎了,前右侧保险杠有撞击的裂痕,右后轮胎没气了,前后没有车牌照,这辆车一直停放在马路便道上没人动,于是拨打110报警了。4.证人丁某证言证明:2016年11月18日8点多,李某4和倪国立开着一辆没有牌照的出租车到其打工的塑料厂,让其帮忙把车卖掉。当时李某4开车,倪国立坐在副驾驶上,车后面还坐着一个小伙子。其说不认识买车的人后,他们就走了。那车是一辆制式的出租车,顶部有出租的顶灯,当时没有悬挂牌照,有五六成新。5.黄骅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勘查号:K1309830000002016110165)、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现场位于河北省黄骅市森林公园二期内。黄骅市森林公园二期有一条南北向公路进入,该公路宽5米。在向西距公路路边91厘米,向北距新海路70米处地面上见手机一个(原物提取);在向东距公路路边,向北距新海路68.7米处地面上见手机一个(原物提取)。该南北向公路在南侧尽头处向西延伸,从该南北向公路南侧尽头北侧9.9米,西侧距公路路边1.5米处路面上见有成趟滴落血迹向西延伸(棉签擦拭)(标注为1号)。东西向公路距东侧尽头22米,道路南侧边沿处见50厘米×68厘米的滴落血(棉签擦拭)(标注为2号);在东西向公路距东侧尽头24.3米,距道路南侧边沿1.7米处路面上见有滴落血(棉签擦拭)(标注为3号);在东西向公路距东侧尽头26.1米,距道路南侧边沿1.9米处路面上见有滴落血(棉签擦拭)(标注为4号);在东西向公路距东侧尽头29.8米,距道路南侧边沿2.17米处地面上见刀片一枚(原物提取)。东西向公路南侧为排水沟,距排水沟东侧边沿22米,距排水沟北侧边沿1.2米处沟内地面见沾血的白色线织手套一只(原物提取);在距排水沟东侧尽头41.2米,距排水沟北侧边沿2.2米处沟内地面上见沾血的菜刀一把(原物提取);在距排水沟东侧边沿47米处的排水沟北侧沟坡上见一具男尸,男尸俯卧于地面;尸体身下见有血泊(棉签擦拭)(标为5号);在距排水沟东侧尽头50.3米,距排水沟北侧边沿4.2米处沟内地面见沾血的裁纸刀一把(原物提取);距排水沟东侧尽头48.4米的排水沟南侧沟坡地面上见嫌疑足迹一枚(拍照提取);在距排水沟东侧尽头51.2米处沟坡上见带血的树枝(棉签擦拭)(标注为6号)。现场勘验制图2张,照相13张,录像30分钟。现场勘验提取菜刀1把,手套1只,裁纸刀1把,血迹6处,手机2个,刀片1个。6.黄骅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勘查号:K1309830000002016110165)、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现场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火车站南侧500米路东侧。可见一辆无牌出租车、出租车前挡风玻璃副驾驶侧破裂,驾驶位方向盘下方手扣内发现一单刃匕首(原物提取),副驾驶脚踏垫与车门间空隙处发现一砍刀(原物提取)。驾驶座椅右侧及副驾驶座椅左侧有血迹(棉签擦拭)。现查勘验制图1张,照相8张。现场提取匕首1把,砍刀1把,血迹1处。7.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1月15日,在滕浩的见证下,宋占远对其兄宋某3的尸体辨认无误。8.黄骅市公安局刑警二中队说明:该队侦查人员依法提取李某4父亲李某2、母亲贺某、哥哥李秀龙血样。9.沧州市公安局理化检验报告(沧公物鉴化[2016]145号)证实:送检死者宋某3的心血中未检出甲胺磷、对硫磷、甲拌磷、敌敌畏、安定及毒鼠强成分。10.黄骅市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室法医学尸检鉴定意见书((黄)公(物)鉴(尸)字[2016]241号)证实:死者宋某3左颞顶枕部在25×25cm范围内有20余处创口,创口方向多呈一致性,创缘整齐,深达颅腔,头皮挫碎,头皮大多呈条状,颅骨多发粉碎骨折,脑组织挫碎、外露。右颞顶部有两处创口,分别为7×0.2cm、6×0.2cm,创缘整齐,深达骨质。枕部有4×0.5cm、6×0.5cm两处创口,创缘整齐,深达颅骨。左颈部有6×1.5cm创口,创缘整齐,创口上缘有一皮肤划痕。左肘外侧有2×0.5cm创口,创缘整齐,深达肌层。左前臂尺端有3×0.3cm创口,创缘整齐,深达肌层。提取检材及处理:提取宋某3心血;指掌纹;衣服。分析论证:1、根据宋某3头、颈、左上肢创口,创口多、深、创缘整齐、哆开等特点,分析其损伤系锐器多次作用所形成。2、根据尸体检验所见,死者宋某3颅骨多发粉碎性骨折伴脑组织挫碎、外溢,分析宋某3死亡原因为开放性颅脑损伤。检验意见:综上所述,死者宋某3系头部锐器多次作用致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11.沧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庭科学DNA鉴定书(沧公物鉴法物字[2016]380号)证实: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本案送检的“现场转弯处血”、“由东往西第一处现场血泊处血迹”、“由东往西第二处现场血泊处血迹”、“尸体地面血迹”、“尸体西侧沟上带血木棍上血迹”、“现场遗留菜刀上血迹”、“裁纸刀上的血”与“死者血”STR分型相同,似然比为7.08×1019。“由东往西第三处现场血泊处血迹”、“现场地面手套上血”检出一未知名男性DNA。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本案送检的“死者血”来源个体是张某1女儿宋某1的生物学父亲的似然比为6.93×107。12.沧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庭科学DNA鉴定书(沧公物鉴法物字[2017]37号)证实: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沧公物鉴法物字[2016]380号鉴定书中“由东往西第三处现场血泊处血迹”、“现场地面手套上血”来源个体与李某2、贺某符合三联体遗传规律,似然比为7.18×106。13.黄骅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黄价认字[2016]第138号)证实:威志轿车一辆,车牌号:冀J×××××,认定价格为人民币肆万零捌佰柒拾捌元整(¥40878.00)。14.被告人刘冬豪供述证明:其和李某4乘坐出租车去黄骅时,因没钱付车费将手机给了出租车司机。后来李某4带其去了盐山的出租房,住了两天李某4说抢出租车。14号晚上7点多钟,其和李某4从住的地方出来。出门前,其拿了一把菜刀,李某4兜里装着以前买的壁纸刀。二人在盐山县的街上拦了一辆出租车,其坐在副驾驶的位置,李某4坐在后边。司机将二人拉到黄骅,当走到黄骅市边上一条没有灯光的小道上时,李某4让停车。其拿出菜刀架到司机的脖子上,让司机把车熄火。李某4从后边用壁纸刀架到司机的脖子上,李某4让司机把钱都交出来,司机从裤兜里拿出几百块钱交给其。随后李某4下车,并将司机也拽了下去,其手持菜刀也跟着下车,李某4让其砍出租车司机,其拿着菜刀砍了司机头部后脑部位两刀,第三刀砍在李某4右手大拇指根部靠近食指的位置,趁这个机会,司机跑了。李某4从其手中夺过菜刀追上去,把司机摁倒在地,用菜刀砍了司机的头部十多下,直到司机不动了,其当时站在出租车边上。砍完司机后,李某4开着出租车,二人去了石家庄,在车上,李某4把抢的钱也给了其,一共800多元。菜刀、壁纸刀都扔在了现场,李某4受伤手的手套也扔在了现场,李某4左手的手套,其手套都扔到了河南安阳的宾馆内。抢的是一辆盐山制式出租车,上面车身蓝色,保险杠附近黄色,车牌照记不清了。抢来的钱都花了。15.辨认笔录(附照片)证实:2016年11月25日,在沈龙涛的见证下,被告人刘冬豪对丢弃出租车司机手机的地点,逼停出租车的地点并抢劫出租车司机身上现金的地点,及杀害出租车司机的地点辨认无误;2017年1月10日,在滕浩见证下,被告人刘冬豪对作案时使用的菜刀、壁纸刀辨认无误。16.黄骅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二中队发还清单证实:2016年12月16日,该中队侦查人员将牌照号为冀J×××××出租车发还给张某1。17.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害人宋某31970年9月1日出生。18.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的居民身份证及盐山县望树镇宋庄村民委员会证明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1966年2月6日出生,系宋某3的妻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1,1989年9月16日出生,系宋某3的女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2,1992年4月20日出生,系宋某3的儿子。二、窝藏事实2016年11月18日4时左右,被告人刘冬豪乘坐李某4驾驶劫得宋某3的出租车来到河北省石家庄谈固西街找到被告人倪国立,意图通过倪国立将抢来的出租车销售,在销赃过程中,倪国立得知出租车为抢劫所得,并且出租车司机已被李某4、刘冬豪杀害。三人销赃未成功,后李某4、刘冬豪回到倪国立处住宿,至次日1时许离开。上述事实,有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刘冬豪供述证明:其和李某4抢劫出租车并杀害出租车司机后,连夜开着抢来的出租车去了石家庄找倪国立,没有找到,二人驾车去了河南安阳,后来二人又去石家庄找倪国立,具体哪一天记不清了。见到倪国立后,李某4让倪国立帮忙把抢来的出租车给卖了,但没卖成。后来李某4开车带着其和倪国立去找李某4的亲戚,在李某4和亲戚谈的时候,其告诉倪国立,车是抢来的,司机被李某4砍死了。最后车没有卖出,几人去了石家庄倪国立住的那个搬家公司。其和李某4在那睡的觉,到了凌晨1时左右,李某4将其喊起,二人开车去了正定。2.被告人倪国立供述证明:其认识李某4、刘冬豪。2016年11月的一天凌晨,李某4和刘冬豪驾驶一辆出租车到石家庄找其,让其帮忙把车卖了,其没有找到买主。李某4开车带着其和刘冬豪去藁城找老丁,李某4让老丁联系买主,但是也没有找到。李某4又带着其和刘冬豪去了栾城,在李某4联系卖车的过程中,其通过刘冬豪知道车是抢来的,司机被刘冬豪和李某4砍死了。车最终没有卖成,李某4开车带着其和刘冬豪又回了石家庄其工作的搬家公司,在那一直待到第二天凌晨1时左右,李某4和刘冬豪驾车离开了。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倪国立,1995年6月1日出生。经开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综合证据列举如下:1.证人李某2证言证明:其是李某4的父亲,其妻子叫贺某。二人共育有两个儿子、两个女儿,两个儿子不是双胞胎兄弟。2.证人张东升证言证明:其将盐山县物资局后院的平房出租给石家庄新乐的李某4。2016年11月的一天,其陪同李某4买了一辆电动三轮车。3.证人郭某证言证明:2016年11月2日14时许,一个盐山的本地人,领着一个外地口音的男子,到其那办理分期,买了一辆科宝电动三轮车。通过对照身份证,得知对方叫李某4,户籍地河北省新乐市。4.证人薛某证言证明:2016年11月12日凌晨2时许,其将两人送到沧州市黄骅港,但是到了以后他们没给钱,将两部手机给了其。5.证人余某证言证明:其是刘冬豪的母亲。刘冬豪1998年11月9日出生,当时刘冬豪是在家出生的,没有出生医学证明。上户口是按照阳历1998年11月9日上的。6.辨认笔录(附照片)证实:2016年11月16日,在王玉兴的见证下,证人张某3对李某4辨认无误;2016年11月20日,在高青山的见证下,证人薛某对李某4及被告人刘冬豪辨认无误。7.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现查勘验笔录证实:现场位于阳泉市矿区东窑房石太铁路边的一废弃自建房内,尸体位于南房,房门口内侧地面可见篝火痕迹。尸体紧靠北墙距东墙225cm,颈部悬吊于房梁上,绳索为一根白色塑料绳。尸体面朝西侧,头戴鸭舌帽,上身穿深蓝色羽绒服,下身为豆色外裤,双手戴皮手套,衣着整齐。尸体脚离地面49cm。对尸体进行尸表检验:颈部缢沟皮下出血明显,与绳索宽度对应。尸体前胸部可见“鹰翅”状纹身。现场勘验制图1张;照相20张。8.阳泉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DNA个人识别检验报告(公(阳)鉴(法物)[2017]64号)证实:在现场提取(1)号烟头、现场提取(2)号烟头及现场提取尸体颈部血迹棉签上检出一男性STR分型。9.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情况说明:2017年3月10日,山西省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刑警大队接到报案称,矿区二矿东窑房石太铁路边一废弃的自建房内有人上吊死亡。经查,死者,男性,40岁左右,死亡性质系自缢身亡。办案人员提取死者有关生物检材,进行DNA检验后,将无名尸体的DNA数据入“全国无名尸DNA数据库”进行比对,经比对与河北省黄骅市命案在逃人员李某4的DNA数据吻合。10.沧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庭科学DNA检验鉴定报告(沧公物鉴法物字[2017]73号)证实:检材和样本:标有“在石家庄新乐火车站发现出租车驾驶座椅侧面血迹”字样的纸质包装袋内带血布片一块,标记为1号检材。获得上述检材的常染色体STR多态性检验结果。11.黄骅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二中队说明:河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法庭科学DNA鉴定书(冀公物鉴DNA字[2016]226号)中烟头1、烟头2、烟头4,沧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庭科学DNA鉴定书(沧公物鉴法物字[2016]380号)“由东往西第三处现场血泊处血迹”、“现场地面手套上血”,沧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庭科学DNA检验鉴定报告(沧公物鉴法物字[2017]73号)“在石家庄新乐火车站发现出租车驾驶座椅侧面血迹”,阳泉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DNA个人识别检验报告(公(阳)鉴(法物)[2017]64号)在现场提取(1)号烟头、现场提取(2)号烟头及现场提取尸体颈部血迹棉签,上述检材中常染色体STR多态性检验结果一致。12.抓捕经过证实:被告人刘冬豪、倪国立系被抓获。13.被告人刘冬豪供述证明:出租车撞人后,出租车前风挡玻璃右侧被撞破了,后来其和李某4把抢来的出租车扔在正定平安保险公司后边的路边上了。李某4前胸有两个翅膀样纹身。14.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刘冬豪1998年11月9日出生。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冬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手段,抢劫作案两起,并致一人轻伤一人死亡,抢劫财物共计价值41678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其中闯入被害人赵某1家中抢劫,应认定为入户抢劫。被告人倪国立明知刘冬豪等人犯罪,仍为刘冬豪等人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刘冬豪等人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冬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综合考虑其在全案中的地位及作用,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冬豪、倪国立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二被告人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冬豪因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宋某1、宋某2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但只能依法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被害人宋某3死亡而支出的丧葬费损失人民币28493.5元。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冬豪参与实施抢劫被害人李某1,并致李某1死亡。经查,在案证据除被告人刘冬豪的有罪供述外,其他无一证据能够证实被害人李某1的死亡与被告人刘冬豪的行为具有关联性。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公诉机关对本起事实的指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故对本起指控,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刘冬豪的辩护人所提,刘冬豪构成自首的意见。经查,刘冬豪到案后,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抢劫被害人赵某1的犯罪事实,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因此,刘冬豪的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自首认定的相关规定,不应认定为自首,但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刘冬豪系从犯、构成坦白、认罪态度好、作案时年龄尚小等,请求对刘冬豪减轻处罚的意见。经查,辩护人所提刘冬豪系从犯、构成坦白等辩护意见属实,但其与李某4结伙后,流窜作案,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故对辩护人所提对刘冬豪减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宋某1、宋某2所提被告人刘冬豪、倪国立需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车辆损失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84351.5元的诉讼请求。经查,被害人宋某3的死亡与被告人倪国立的行为无因果关系,倪国立不应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被害人宋某3死亡而产生的经济损失承担责任。故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此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因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本院不予支持。所提车辆损失等,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被告人刘冬豪、倪国立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五)项、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冬豪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倪国立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2017年12月22日止。)三、被告人刘冬豪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宋某1、宋某2因被害人宋升武死亡支出的丧葬费28493.5元。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宋某1、宋某2对被告人倪国立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 婕审 判 员 郑国华人民陪审员 徐国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兴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