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7民初34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纪锡龙与孙玉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锡龙,孙玉庆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7民初3403号原告:纪锡龙,男,196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海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高峰,海阳市行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玉庆,男,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原告纪锡龙与被告隋铸福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后。原告纪锡龙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纪锡龙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纪锡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纪锡龙负担。审判员 姜同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鑫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