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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民初41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葛梦莉与王秀、王宝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梦莉,王秀,王宝宝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4114号原告:葛梦莉,女,199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王秀,女,198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昆山市,现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王宝宝,男,199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梦莉与被告王秀、王宝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梦莉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梦莉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梦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4元,减半收取422元,由原告葛梦莉负担。审判员  陈德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汤晓静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