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02刑初7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钟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902刑初72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辉,男,1990年1月2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汉族,初中,无业,住福绵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玉区检公刑诉〔2017〕6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辉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7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钟辉在玉林市玉州区罗马假日宾馆303号房厕所,以200元的价格贩卖了2小包“K粉”给郑某,郑某,4从其中一包分摊一点在一张一元人民币上磨成粉状,准备吸食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钟辉身上缴获毒资200元,在房间内缴获钟辉贩卖给郑某,4的两小包“K粉”和郑某,4倒在一元人民币上的“K粉”粉末,净重分别是0.51克、0.30克、0.05克。经鉴定,缴获的毒品可疑物均检出氯胺酮。上述事实,被告人钟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证人郑某,4证言,抓获经过,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毒品称量笔录、毒品取样笔录,现场指认和缴获毒品、毒资照片,辨认笔录,玉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辉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辉犯贩卖毒品罪成立。被告人钟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根据被告人钟辉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2018年1月26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柏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