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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11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毛春禹与张家界兄弟汽车美容装饰有限公司、梅桂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春禹,张家界兄弟汽车美容装饰有限公司,梅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811执62号申请执行人:毛春禹,男,1950年2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被执行人:张家界兄弟汽车美容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军地坪街道办事处吴家峪居委会1组。法定代表人:张树恒,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梅桂英(张树恒之妻),女,1967年9月29日出生,土家族,张家界兄弟汽车美容装饰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张家界市武陵源区,现下落不明。毛春禹与张家界兄弟汽车美容装饰有限公司、梅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家界兄弟汽车美容装饰有限公司、梅桂英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毛春禹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两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8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950元,公告费6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家界兄弟汽车美容装饰有限公司、梅桂英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张家界兄弟汽车美容装饰有限公司现处于歇业状态,其经营场地因欠房租已被房东收回,该公司现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工商信息查询,被执行人张家界兄弟汽车美容装饰有限公司由自然人股东张树恒和梅桂英夫妻两人共同出资成立。经网络查询,梅桂英名下虽有一辆号牌号码为湘G×××××的长城牌小车,但该车辆在执行前早已抵债给他人,除此以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依职权将梅桂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24个月。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家界兄弟汽车美容装饰有限公司、梅桂英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毛春禹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家界兄弟汽车美容装饰有限公司、梅桂英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毛春禹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毛春禹对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扬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琳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