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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1民初22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白景霞与集贤县长森环宇家电经销有限公司、吴长森、邢淑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景霞,集贤县长森环宇家电经销有限公司,吴长森,邢淑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1民初2226号申请人:白景霞,公民身份号码:2305211972********,女,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集贤县福利镇建工小区*号楼*单元501.被申请人:集贤县长森环宇家电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集贤县福利镇新华书店综合楼。法定代表人:吴长森,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吴长森,公民身份号码:2305211969********,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集贤县福利镇新华大厦*单元***室。被申请人:邢淑辉,公民身份号码:2305211972********,女,197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集贤县福利镇新华大厦*单元***室。申请人白景霞与被申请人集贤县长森环宇家电经销有限公司、吴长森、邢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白景霞向本院申请查询被申请人集贤县长森环宇家电经销有限公司、吴长森、邢淑辉银行存款账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白景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被申请人集贤县长森环宇家电经销有限公司、吴长森、邢淑辉的银行存款账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曲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