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1民初22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白景霞与集贤县长森环宇家电经销有限公司、吴长森、邢淑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景霞,集贤县长森环宇家电经销有限公司,吴长森,邢淑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1民初2226号申请人:白景霞,公民身份号码:2305211972********,女,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集贤县福利镇建工小区*号楼*单元501.被申请人:集贤县长森环宇家电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集贤县福利镇新华书店综合楼。法定代表人:吴长森,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吴长森,公民身份号码:2305211969********,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集贤县福利镇新华大厦*单元***室。被申请人:邢淑辉,公民身份号码:2305211972********,女,197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集贤县福利镇新华大厦*单元***室。申请人白景霞与被申请人集贤县长森环宇家电经销有限公司、吴长森、邢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白景霞向本院申请查询被申请人集贤县长森环宇家电经销有限公司、吴长森、邢淑辉银行存款账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白景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被申请人集贤县长森环宇家电经销有限公司、吴长森、邢淑辉的银行存款账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曲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