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1民初28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宋呈献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呈献,轩红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2809号原告:宋呈献,男,汉族,2004年5月出生,住址扶沟县。监护人:杨彦丽,女,汉族,1981年5月出生,住址扶沟县,系宋呈献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威,扶沟县聚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轩红灵,男,汉族,1965年4月出生,住扶沟县。原告宋呈献与被告轩红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原告宋呈献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宋呈献以治疗未终结为由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呈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宋呈献承担。审判员 范娜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艳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