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7执17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连志强与苏俊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志强,苏俊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627执1793号 申请执行人:连志强,男,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 被执行人:苏俊飞,男,汉族,农民,现住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伊民初字第7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苏俊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苏俊飞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苏俊飞至今未全部履行。因冻结被执行人的征地款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伊民初字第7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世雄 代理审判员 杜鹏程 代理审判员 刘益荣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