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民初79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台州市黄岩平直门窗厂与核工业志诚建设工程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黄岩平直门窗厂,核工业志诚建设工程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3民初7947号原告:台州市黄岩平直门窗厂(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红三村。经营者:金仁和,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委托代理人:胡卫兵,浙江精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敏,浙江精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核工业志诚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梅园大道23号。法定代表人:朱赣华,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黄岩平直门窗厂与被告核工业志诚建设工程总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黄岩平直门窗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10元,依法减半收取435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915元,由原告台州市黄岩平直门窗厂负担。审 判 长 林鑫鹏审 判 员 吴良忠人民陪审员 张菊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鲍蒙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