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民终37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广东科联电器有限公司、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科联电器有限公司,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横栏镇李斌副食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终37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科联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廉江市石岭镇沙塘遂六线公路边。法定代表人:李军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佳明,该公司法务部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87号。法定代表人:朱英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军,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山市横栏镇李斌副食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新茂工业区康龙三路**号综合楼首层*号铺。经营者:林李斌,男,199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上诉人广东科联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中山市横栏镇李斌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2072民初117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上诉人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2072民初11765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红妮审判员 焦凤迎审判员 马 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雷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