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执8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李春梅、姚淞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梅,姚淞耀,陈孝兰,韩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2执854号申请执行人:李春梅,女,197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系姚峰之妻,申请执行人:姚淞耀,男,200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系姚峰、李春梅之子。安徽省太和县。系姚峰、李春梅之子。,身份证号码341222200506101453申请执行人:姚淞耀,男,200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旧县镇东街居委会六组71号,身份证号码341222200506101453。系姚峰、李春梅之子。申请执行人:陈孝兰,女,1937年5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城关镇五里村委会陈小寨30号,身份证号码342123193705080527。系姚峰之母。被申请执行人:韩影,女,1970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旧县镇旧西社区居委会��街六组69号,身份证号码342123197010150769。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春梅、姚淞耀、陈孝兰与被执行人韩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222执8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高广权审判员 樊 彬审判员 马从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冷素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