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民初58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杨某某、雒某某等与石家庄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雒某某,石家庄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5836号原告杨某某(雒某某之妻),女,汉族,1944年4月5日生,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原告雒某某(雒某某之子),男,汉族,1972年12月7日生,住址同上。原告雒某某(雒某某之女),女,汉族,1974年5月17日生,住址同上。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女,汉族,1944年4月5日生,系雒某某、雒某某母亲。被告石家庄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长安区建设北大街250号。法定代表人梁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某某,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雒某某、雒某某诉被告石家庄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雒某某、雒某某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雒某某、雒某某撤回对被告石家庄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1元,减半收取75.5元,由原告杨某某、雒某某、雒某某共同负担。审判长 周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