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5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黑龙江垦区龙垦建设工程总公司与李成鑫、刘荣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化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垦区龙垦建设工程总公司,李成鑫,刘荣光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5民初787号原告:黑龙江垦区龙垦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富水路。法定代表人:位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成鑫,男,196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民益街。被告:刘荣光,男,1981年8月13日出生,蒙古族,住黑龙江省富裕县富路镇福合村。原告黑龙江垦区龙垦建设工程总公司与被告李成鑫、刘荣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黑龙江垦区龙垦建设工程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黑龙江垦区龙垦建设工程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翟福生审判员 马宝山审判员 陈 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力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