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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刑初5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1-17

案件名称

刘邦尧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邦尧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9刑初50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邦尧,男,198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曾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5月11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4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7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8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6年9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于2017年2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逮捕,于2017年9月27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碚检刑诉(2017)5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邦尧犯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郭业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邦尧到案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至2012年3月,被告人刘邦尧利用其担任重庆安来动力机械有限公司销售员的职务之便,在向山东省济南市振春气动工具有限公司、江苏省泪洪顺天园林公司等九家客户销售安来公司产品后,将收取的货款共计人民币23.388万元侵占后消耗殆尽。具体事实如下:1.2012年2、3月,被告人刘邦尧收取苏州宏泰机电公司支付给重庆安来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的货款4万元后耗用。2.2011年12月至2012年1月,被告人刘邦尧收取山东省济南市振春气动工具有限公司支付给重庆安来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的货款10.651万元后耗用。3.2011年12月,被告人刘邦尧收取江西省南昌市伊华机电公司支付给重庆安来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的货款1万元后耗用。4.2011年10月至2012年1月,被告人刘邦尧收取山东省聊城市悍威公司支付给重庆安来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的货款2.02万元后耗用。5.2011年11月、12月,被告人刘邦尧收取江苏省泪洪顺天园林公司支付给重庆安来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的货款2.83万元后耗用。6.2012年1月,被告人刘邦尧收取合肥一鸣五金公司支付给重庆安来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的货款0.5万元后耗用。7.2012年2月,被告人刘邦尧收取郑州青青园林公司支付给重庆安来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的货款1.052万元后耗用。8.2012年2月至2012年3月,被告人刘邦尧收取江西博大动力公司支付给重庆安来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的货款0.83万元后耗用。9.2012年1月,被告人刘邦尧收取浙江绍兴南湖机电公司支付给重庆安来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的货款0.505万元后耗用。2013年7月16日,被告人刘邦尧在福建漳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举示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邦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财物共计人民币23.388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刘邦尧曾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职务侵占罪,系一般累犯,对其处罚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从重处罚;刘邦尧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邦尧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刘邦尧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至2012年3月,被告人刘邦尧利用其担任重庆安来动力机械有限公司销售员的职务之便,在向山东省济南市振春气动工具有限公司、江苏省泪洪顺天园林公司等九家客户销售安来公司产品后,将收取的货款共计人民币23.388万元侵占后消耗殆尽。具体事实如下:1.2012年2、3月,被告人刘邦尧收取苏州宏泰机电公司支付给重庆安来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的货款4万元后耗用。2.2011年12月至2012年1月,被告人刘邦尧收取山东省济南市振春气动工具有限公司支付给重庆安来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的货款10.651万元后耗用。3.2011年12月,被告人刘邦尧收取江西省南昌市伊华机电公司支付给重庆安来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的货款1万元后耗用。4.2011年10月至2012年1月,被告人刘邦尧收取山东省聊城市悍威公司支付给重庆安来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的货款2.02万元后耗用。5.2011年11月、12月,被告人刘邦尧收取江苏省泪洪顺天园林公司支付给重庆安来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的货款2.83万元后耗用。6.2012年1月,被告人刘邦尧收取合肥一鸣五金公司支付给重庆安来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的货款0.5万元后耗用。7.2012年2月,被告人刘邦尧收取郑州青青园林公司支付给重庆安来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的货款1.052万元后耗用。8.2012年2月至2012年3月,被告人刘邦尧收取江西博大动力公司支付给重庆安来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的货款0.83万元后耗用。9.2012年1月,被告人刘邦尧收取浙江绍兴南湖机电公司支付给重庆安来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的货款0.505万元后耗用。2013年7月16日,被告人刘邦尧在福建漳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刘邦尧的供述,证人王某1、程某、陈某、余某1、杨某、邓某、潘某、余某2、谢某、马某、王某2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银行卡交易明细、收条、发货收款明细及收据复印件、安来机械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材料、国内销售人员提成方案、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劳动合同、货款的收据、安来公司发货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邦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获利23.388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其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刘邦尧曾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职务侵占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邦尧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邦尧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已被羁押的1个月零13日,即自2017年9月27日起至2018年12月13日。)二、责令被告人刘邦尧退赔重庆安来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人民币23.388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黄荣松代理审判员  李 开人民陪审员  张灿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圆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