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02民初28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李某与余某、重庆天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余某,重庆天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甘0802民初2808号原告:李某。被告:余某,现年30年。被告:重庆天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桥南稻香路**号。被告:张某,现年45岁。原告李某诉被告重庆天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某、余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后,定于2017年10月12日开庭审理,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元,减半收取47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张军海二○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白莉书记员朱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