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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执18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与十堰市飞廉工贸有限公司、张忠清、韩敏借款合同一案执行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鄂0302执1803号十堰市飞廉工贸有限公司、张忠清、韩敏:你们与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302民初14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于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们履行下列义务:(1)偿还1087110.96元及违约金。(2)诉讼费用7649元,申请执行费13348元。开户银行: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十堰市农行源园支行账号:17×××77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