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4执保1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迟耀善、代凤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迟耀善,代凤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4执保116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蓬莱仙阁植物保护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刘家沟镇驻地。法定代表人:迟盛林,任经理。被申请人:迟耀善,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蓬莱市。被申请人:代凤芬,女,1962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蓬莱市。本院受理申请人蓬莱仙阁植物保护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迟耀善、代凤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共20834元予以查封冻结,并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于2017年5月2日作出(2017)鲁0684执保11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迟耀善、代凤芬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0834元。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迟耀善、代凤芬的银行账户存款共计20834元整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荆 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忠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