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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民终19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上诉人谭军焕、吴满月与被上诉人廖新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军焕,吴满月,廖新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民终19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谭军焕。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曜鋆,湖南开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满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林,东安县平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新娥。上诉人谭军焕、吴满月与被上诉人廖新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2017)湘1122民初8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和询问的方式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谭军焕、吴满月的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被上诉人主张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不受法律保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欠条约定“借款半年还清”,本案借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二、谭军焕、吴满月夫妻之间的债务在2007年农历三月初三就约定,各自债务各自负责。因此,本案无论债权债务是否成立,吴满月不承担任何还款责任。廖新娥辩称:一、欠条并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无所谓还款期限问题;二、谭军焕借款时,吴满月与谭军焕系夫妻关系,依照法律规定,要连带清偿所欠债务。廖新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谭军焕、吴满月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8,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28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谭军焕、吴满月系夫妻。被告谭军焕因经济周转需要向原告前夫借款148,000元。尔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谭军焕于2014年4月29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廖新娥人民币壹拾肆万捌仟元整;期限半年还清,半年以后按2分计算。欠款人谭军焕,2014年4月29日。”并有在场证明人陈三创、周顺风在欠条上签名。随后,因原告前夫去世,被告于2014年9月23日向原告返还借款10,000元,下余借款未予返还。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没返还。因此,原告起诉要求处理。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谭军焕向原告出具的凭据虽是“欠条”,而实际上双方之间是借贷法律关系,即被告谭军焕在向原告借款后经其催收未还的情况下,由被告谭军焕向原告出具欠条,故双方之间已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被告谭军焕在出具欠条时双方约定借款半年还清,若半年未还清,则半年后按2分计算(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根据该约定可确定双方当事人对该笔借款的期限约定不明确。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现该笔借款经原告催收,被告谭军焕只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下余借款本金及利息未予返还,故已构成违约,被告谭军焕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由于该笔借款属于被告谭军焕与被告吴满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该笔借款应认定为被告谭军焕与被告吴满月的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谭军焕、吴满月返还借款本金138,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被告谭军焕、吴满月提出被告谭军焕未向原告借款,该欠条是原告及家人胁迫被告谭军焕出具的,且该笔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抗辩主张,但被告谭军焕、吴满月未提供证据证实,且被告谭军焕在出具欠条后还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另双方当事人也未约定借款期限,故其主张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另,被告谭军焕、吴满月提出谭军焕与吴满月有约在先,谭军焕的所有债务与吴满月无关,且原告申请查封的房屋系吴满月个人所有,请求法院解除查封的抗辩主张,虽有其提供的协议书证实二被告之间曾对双方的债务等进行了约定,但该协议仅在二被告之间产生约束力,其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且被告吴满月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原告知道该协议及该笔借款系被告谭军焕的个人债务,故其抗辩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谭军焕、吴满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廖新娥借款本金138,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10月28日起按年利率24%计息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50元,减半收取1525元,由被告谭军焕、吴满月负担。二审中,吴满月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住房出租合同,拟证实谭军焕与第三者共同生活在一起,没有与吴满月生活在一起;证据二、蒋晓凤的证明,拟证实谭军焕有第三者插足,谭军焕与第三者生活在一起,涉案借款没有用于谭军焕和吴满月的共同生活。证据三、吴满月的个人收入查询单,拟证实谭军焕与吴满月分居期间,吴满月有收入。谭军焕质证认为:1、对证据一、二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对关联性有异议,也无法确认谭军焕与第三者有不正当关系;2、对证据三无异议。廖新娥质证认为:对于上述证据,1、我不清楚;2、谭军焕向我借钱是事实,至于他怎么用我不清楚。上诉人吴满月申请证人吴玉三、吴又斌(吴满月的哥哥)作证。证人吴玉三证实:谭军焕有男女作风问题。证人吴又斌证实:听说谭军焕和别的女人住在一起。吴满月质证认为:证人证明内容属实,足以证实谭军焕有第三者插足,谭军焕与吴满月写了协议之后就没有生活在一起,本案借款是否成立与吴满月无关。谭军焕质证认为:对证人证言和证明内容无异议。廖新娥质证认为:与本案无关。本院认证认为:由于吴满月与谭军焕系夫妻关系,吴满月提交的三份证据及证人证言不能达到其不承担还款责任的证明目的。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本案双方争执焦点:一、关于本案的诉讼时效的问题。上诉人谭军焕出具的欠条为:“今欠到廖新娥人民币壹拾肆万捌仟元整,期限半年还清。半年以后按2分计算”。该欠条约定了欠款半年内不计息,半年后按2分计息。从上述约定的还款方式可以看出,该欠款实则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因此,被上诉人廖新娥可以随时请求被上诉人谭军焕、吴满月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二、吴满月是否应承担共同还款义务。由于该笔欠款发生在谭军焕与吴满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吴满月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吴满月提供了与谭军焕的一个协议书证实他们之间约定各自债务各自承担。该协议可以在谭军焕、吴满月之间产生约束力,不能以此对抗本案被上诉人的债权。综上所述,谭军焕、吴满月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50元,由上诉人谭军焕、吴满月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振湘审 判 员  彭样平代理审判员  熊孝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唐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