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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92执4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滕振武与河北亿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振武,河北亿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冀0392执4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滕振武,男,194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河北亿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安波,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滕振武与被执行人河北亿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的财产收入,并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滕振武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392执4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邵中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张永良代书记员韩瑞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