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初18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江苏桃园家饰有限公司与闻跃东、盐城轩德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桃园家饰有限公司,闻跃东,盐城轩德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1810号原告:江苏桃园家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陈洋镇桃园村八组。法定代表人:戴元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权,江苏鼎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闻跃东,男,198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被告:盐城轩德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合德镇边港村八组。法定代表人:闻跃东,该公司总经理。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俊,江苏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苏桃园家饰有���公司诉被告闻跃东、盐城轩德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江苏桃园家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以需要补充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江苏桃园家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桃园家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桃园家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卢 山审判员 叶波平审判员 刘方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付 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