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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4民初139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付小野与于恒江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小野,于恒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4民初1390号之二原告:付小野,男,汉族。被告:于恒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小野与被告于恒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小野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是双方已自行和解。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小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37元,减半收取计1743.5元,由原告付小野负担。审判员  张守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苗 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