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4民初139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付小野与于恒江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小野,于恒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4民初1390号之二原告:付小野,男,汉族。被告:于恒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小野与被告于恒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小野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是双方已自行和解。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小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37元,减半收取计1743.5元,由原告付小野负担。审判员 张守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苗 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