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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3民初49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靖春华、王清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春华,王清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4912号申请人靖春华,男,1969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申请人王清波,男,1969年1月6日生,汉族,住寿光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靖春华诉被申请人王清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王清波银行帐户存款14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由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清波银行帐户存款14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1220元由靖春华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俊香二○一七年十月十二书记员  侯静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