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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执15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杨欣申请执行马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欣,马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4执1596号申请执行人:杨欣,女,生于1964年11月14日,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马丽,女,生于1972年1月20日,汉族,住正阳县。本院在执行杨欣申请执行马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马丽在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阳县管理部有住房公积金XXX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马丽在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阳县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XXX元(账号XXX)扣划至正阳县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史学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程华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