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02民初43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衡水金钥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占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金钥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占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4340号原告:衡水金钥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桃城区庆丰街东侧政通街西侧站前路以北万和峰景13幢4层。法定代表人:张亚宁,董事长。被告:李占军,男,1982年02月0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衡水金钥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占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衡水金钥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衡水金钥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衡水金钥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会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贡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