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行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黄重刚与资中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拆迁)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重刚,资中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10行初57号原告黄重刚,男,196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被告资中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资中县水南镇桂花街38号。法定代表人林双全,县长。委托代理人彭地生,资中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国土管理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以宏,四川朴治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重刚诉被告资中县人民政府房屋安置补偿协议一案中,原告黄重刚以其已与被告资中县人民政府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重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重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重刚负担。审判长 王 中 荣审判员 胡春审判员王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邱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