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6民初17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冯新猛与陆铁民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新猛,陆铁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6民初1741号原告:冯新猛,男,1960年5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被告:陆铁民,男,1971年3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原告冯新猛与被告陆铁民为土地流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红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双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