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10民初40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杜更涛与杜新涛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更涛,杜新涛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110民初4088号原告杜更涛,男,1966年3月24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委托代理人王秀振,石家庄市振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新涛,男,1968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委托代理人张兵山,河北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杜更涛与被告杜新涛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诉称,原被告系隔道邻居关系,原告土地使用证载明原告西围外有1米多宽人巷道,供原告及乡亲们通行及排水,2015年,被告趁原告没有在家居住,被告在原告西侧围墙外的大街路口,用砖砌起了24×1.3×2米高的围墙,挡住了通行道路以及排水,导致原告房屋排水不顺畅,并造成原告室内墙壁受潮,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要求立即拆除建在原告西围外胡同口的挡墙,保证道路通畅以及排水畅通。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我的围墙没有占用原告的宅基地,也不影响原告的通行和排水,因我盖房临时占用,该夹道等房屋建成后,自燃就会拆除,恢复原状。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2019年5月1日前,被告拆除位于原告西围墙外胡同口的挡墙。二、涉及原、被告物权保护的其他事宜,双方互不追究。本案诉讼费40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顺川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秀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