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6民初24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高昭莉与江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昭莉,江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6民初2468号原告:高昭莉,女,198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均平,湖北永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利,湖北永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铭,男,199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原告高昭莉与被告江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高昭莉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昭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昭莉撤诉。案件受理费322元,减半收取计161元,由高昭莉负担。审判员 田学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 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