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02民初50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德安与王坤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安,王坤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5041号原告:王德安,男,195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王坤,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王德安与王坤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王德安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德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德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德安负担。审判员 张士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 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