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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02民初50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德安与王坤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安,王坤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5041号原告:王德安,男,195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王坤,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王德安与王坤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王德安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德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德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德安负担。审判员  张士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 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