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628执恢1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田某某申请执行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拘留决定书

法院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桃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黔0628执恢139号被拘留人何某某,男,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田某某申请执行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拘留人何某某拒不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何某某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拘留期限自2017年10月12日起至2017年10月27日止。执行员  龙济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