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无锡健明达电站设备有限公司与西安创源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健明达电站设备有限公司,西安创源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保128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健明达电站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创源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无锡健明达电站设备有限公司与西安创源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无锡健明达电站设备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陕0111民初3982-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保全申请。本案到此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无锡健明达电站设备有限公司撤销(2017)陕0111执保1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 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董啊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