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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03民初12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吴映东与梁敬庚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映东,梁敬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03民初1235号原告:吴映东,男,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覃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粟雁,贵港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敬庚,男,199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原告吴映东与被告梁敬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吴映东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映东以与被告梁敬庚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映东撤诉。案件受理费114元,减半收取计57元(原告吴映东已预交),由原告吴映东负担。审判员  杨冬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