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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执7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广饶县金丰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天通橡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饶县金丰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天通橡塑有限责任公司,李作堂,王小英,山东江岳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田治堂,田义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775号申请执行人:广饶县金丰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迎春路花园别墅*****号。法定代表人李圣法,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东营市天通橡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小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作堂,男,196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王小英,女,1967年6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山东江岳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田门村。法定代表人田治堂,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田治堂,男,197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田义堂,男,197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执行广饶县金丰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营市天通橡塑有限责任公司、李作堂、王小英、山东江岳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田治堂、田义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0075900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财产情况。2017年5月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车辆及其它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经向广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名下房产及土地已查封。本案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案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523民初37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峻华审判员  刘广明审判员  张东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景素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