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民终76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大连冈田水产有限公司与徐彦才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连冈田水产有限公司,徐彦才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终76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冈田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七顶山满族乡陆海村。法定代表人:南部利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红梅,辽宁晟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彦才,男,198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昱竹,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彦才因与被上诉人大连冈田水产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3民初20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彦才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彦才撤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26元,减半收取663元,由上诉人徐彦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吕风波审判员孙皓审判员阎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邵将 关注公众号“”